研究观察

小额贷款

厘清“涉农贷款”统计口径,避免对统计指标理解偏差

时间:2020-06-15   来源: 北京结算

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国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出发点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为此,各省级政府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的比重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涉农贷款按四类口径进行统计(注意:这四类口径不可简单加总):①农林牧渔业贷款;②农户贷款;③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④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但在小贷行业统计分析工作中,存在着对统计指标理解偏差的问题,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这里试对几个容易产生混淆的指标口径做出梳理和厘清:


01

“农林牧渔业贷款”是指投向农、林、牧、渔业的贷款,而不是向农、林、牧、渔业企业发放的贷款。也就是说,应按照贷款的实际用途划定,而非受贷主体所属行业。即使是非农企业,其为了从事农业生产而获得的贷款也应计入“农林牧渔业贷款”;而农业企业的借款如果没有用于农业生产,则不应计入“农林牧渔业贷款”。

02

“农户贷款”不能简单地按农村户口来统计。也就是说,向户籍在农村但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非农村地区的居民户发放的贷款不应计入“农户贷款”。还有,不只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在农村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也应纳入农户统计口径。

03

农村企业获得的贷款,即使没有用于农业生产也要计入“农村企业贷款”。也就是说,只要是注册地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向其发放的所有贷款,无论是否投向农业生产,都属于“农村企业贷款”。

04

农村企业”还是“城市企业”,要看企业地址的城乡分类代码。一些受贷企业或组织的地址在乡镇,不能一概视为农村企业。要看这个地址具体处于哪个社区或村,然后在国家统计局定期更新和公布的《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中查询这个社区或者村的城乡分类代码(第13到15位)。如果是“1”开头,则该地址属于城镇,该企业为城市企业;如果是“2”开头,则该地址属于乡村,该企业为农村企业。

总之,涉农贷款所涉之“农”涵盖了农业、农民和农村,而农业、农民和农村本属于不同的分类维度,涉农贷款统计指标也相应地采用了贷款用途、受贷主体和城乡区域等不同的分类标准。只有理解了分类标准,才能准确理解各类统计指标的统计口径以及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