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观察

数据化监管

【小彬说数据化监管】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选择数据采集的方式

时间:2020-05-19   来源:北京结算

我在《在线采集监管数据的几种方式》一文中,列举了监管数据在线采集的几种主要方式。那么,地方金融在线监管系统应该选择哪种数据采集方式?个人的意见是,因行业而异,主要考虑行业的机构数量、信息化水平、其中重要机构的业务系统情况三个因素。


辖内小额贷款行业

现状:机构数量多;普遍没有业务信息系统,但有少数区域性小贷公司或金控集团旗下小贷公司使用集团统一业务平台。
适用方式:在对无业务系统小贷公司推广行业通用业务系统的同时,建设对其他小贷公司自建业务系统的数据采集系统,简称“1+1”系统建设模式。
其中,第一个“1”,即对没有业务信息系统的小贷公司推广一套通用的业务信息系统,这既是推动行业信息化转型升级的措施,也是实现监管数据自动化采集的手段;第二个“1”,即对有业务系统小贷公司的数据采集系统,由于这类自建业务系统通常由小贷公司所在的集团本部建设和运行,其数据库涵盖集团在各地区的小贷公司或者集团旗下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如融担等),为聚焦数据采集范围,宜采取数据接口采集方式(详见《在线采集监管数据的几种方式》)。


辖内融资担保行业

现状:机构数量较多;普遍没有业务信息系统;但有个别大型融担公司有自建业务系统,也有个别金控集团旗下融担公司使用集团统一业务平台。
适用方式:同小贷行业,也就是“1+1”模式。而且,由于融担行业和小贷行业具有共生互促关系,在这两个行业同步开展“1+1”模式的系统建设,有利于建立良性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生态。


辖内融资租赁行业

现状及问题:按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有关数据。但由于这种“报表式监管”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无从保障,且融资租赁企业报送主动性不强,故监管数据的质量不佳,同时也给地方监管部门带来较大的催报和审核工作压力。
解决措施:同小贷行业和融担行业,开展“1+1”模式的系统建设,同时将本地区的监管采集系统与全国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真正实现监管数据的自动化、机制化采集。


试点地区商业保理行业

由于监管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向“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所以在监管数据采集上,商业保理行业面临与融资租赁行业同样的问题,两者解决问题的措施也是一样的。


辖内典当行

目前来看,各省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利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当票管理,可以满足基本的监管信息的采集需求。是否在此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信息化建设,从而提升行业监管效能、以及提升典当行自身数据化经营管理水平,要看各地监管及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单从技术角度而言,无论是开发具备数据运营功能的通用业务系统和在线监管系统,还是将它们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管系统有效对接,都是可行的。


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含区域股权交易中心)

现状:交易场所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验收保留、合并、风险处置和退出的分化;交易场所普遍有业务信息系统,分为自建自运行、采购自运行、采购且委托运行等几类;部分业务系统支持违规交易模式。
解决路径:分两步走,建设监管数据采集系统。第一步,对交易场所业务系统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如其业务系统支持违规交易模式须责令整改(注意:支持违规交易模式的业务系统不应“带病运行”);第二步,建设对合规业务系统的数据采集系统,实践中,数据接口采集方式和数据库从库采集方式(详见《在线采集监管数据的几种方式》)都有成功案例。


本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特点:机构数量最多2家;资产公司需自建较高水平的业务信息系统以满足尽调、风控、资产分类等经营管理需要;监管部门须建立对资产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的非现场监管手段。
适用方式:对于此类业务系统,建议采用数据接口采集方式,根据业务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采取不同周期的采集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