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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时间:2022-03-11   来源:

       为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要求,防范内蒙古自治区外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违规跨区域展业及自治区内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经营活动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现对社会公众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内政发〔2020〕6号)分别明确,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当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交易客户隈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不得擅自上线未经批准的交易品种;上线品种的交易价格应当基于买卖双方真实交易达咸,反映现货市场价格,不得依据任何其他市场行情或价格指数组织交易,不得虚构或操纵价格行情,交易应当基本能够完成交割并用于生产经营;交易场所不得开晨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竟价交易。

       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明确,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不得跨区域展业,不得向个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金融产品。截止目前,我区有权机关未批准任何自治区外交易场所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也未批准其通过发展会员机构、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方式在我区从事交易场所业务。基于此,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区开展与交易场所有关的任何业务.

       三、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类交易场所等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利用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和其他宣传推介渠遒面向个人投资者宣传推荐产品,不得直接、间接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或变相销售产品,不得参与房地产企业、城投公司融资活动及与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违规合作等。截止目前,我区有权机关未批准任何注册在自治区内交易场所从事上述业务。各交易场所亦不得违反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

投资者要充分认识相关机构、相关产品存在的风险,高度警惕各类诱导性宣传和金融欺诈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